[百姓关注] 六安13岁男孩小区内坠亡!物业被告!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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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11 08: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安徽
       2021年暑假,舒城县某小区发生了一起悲剧,13岁少年小乐(化名)从顶楼坠落身亡。小乐父母认为,是事发顶楼随意放置的木梯导致小乐能够爬上顶楼后坠亡,系物业怠于行使管理职能,未能及时将该危险物清除,从而导致了悲剧的发生,遂将小区物业告上法庭,索赔90余万元。

       日前,舒城县人民法院公开了该案一审判决书,判决被告小区物业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及承担原告方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合计991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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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少年不幸坠亡

       记者从公开的判决书上看到,舒城少年小乐于2008年出生,为照顾小乐上学,小乐父母租住在舒城县某小区的车库,父亲常年在外务工,平时由母亲带儿子居住生活,同时母亲在一家个体工商户务工。

       2021年7月,小乐小学毕业,8月1日上午7点40分左右,母亲离开租房处上班,小乐一人在家看书写作业。为带儿子去打新冠疫苗,小乐母亲特意提前回家,并于离开店前打电话通知儿子,但没有打通。

       小乐母亲于10点10分左右到家,到家后发现儿子在书桌前坐着,手机塞在书本下。小乐母亲拿起手机查看,发现先前删除的游戏又在手机里,并发觉手机很烫手,然后就对儿子说:“你怎么又玩手机了?”当时,小乐并没有说什么。

       小乐母亲要求儿子换鞋,带其出去打疫苗,后小乐就先出门了。小乐母亲当时在家把儿子手机里的游戏卸载,约一分钟后也出门了,但出门后,小乐母亲没有看见儿子,随即在小区内及大门口寻找,未找到,其认为儿子可能玩一会儿就回来。

       随后,小乐母亲去附近的菜市购买蔬菜和水果,约10点半,小乐母亲回家烧菜,后见儿子没有回来,其就又出去寻找,也没有找到,寻思5月份时与儿子发生矛盾后,儿子曾跑到本小区21栋楼顶层楼梯处(即六层)玩耍被找回。小乐母亲遂到该楼层处寻找,未果,后又想到儿子曾告知她,曾和另一孩子爬到2栋楼顶层玩过,还通过楼顶上放的木梯爬上围墙向下看很吓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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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乐母亲当即到2栋楼乘电梯到13层,然后顺楼梯通过顶层门(未有上锁)到顶层,看到顶层东边围墙上靠着一个木梯,就爬上木梯往下看,发现儿子竟在二楼平台上躺着,旁边有血迹。

       小乐母亲当即意识到不好,就拨打了小乐父亲电话告知情况,并跑下楼,至租房处邻居(也是该小区巡逻保安)哭诉情况,要求带其至事发二楼平台去,后保安带小乐母亲通过2栋楼二楼东边的一户人家来到平台,看到小乐脸贴在地上,一动不动,保安查看孩子有无鼻息,发现没有气息,即告诉小乐母亲“孩子不行了。”

       小乐母亲听后昏倒,保安随即对小乐母亲急救,小乐母亲醒来后,拨打120救护车,同时拨打110报警。120救护医生在现场检查,确认小乐已死亡。

法院判物业担责10%

       小乐父母认为,小乐坠楼是因为该小区2栋楼顶随意放置木梯,导致年幼的孩子爬上木梯后从楼顶坠落而亡。该木梯被随意放置在存在安全隐患处,但物业公司怠于行使管理职能,未能及时将该危险物清除,从而导致了此悲剧的发生。小区物业对此不幸事件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过错与责任,遂将物业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合计921466.5元。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依法受到保护。小乐从被告物业管理小区所在的楼顶坠下伤亡,物业公司有无过错及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该院认为,小乐虽然是未成年人,但已满十二周岁,且已小学毕业,其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别能力,其与母亲发生小别扭后,不经招呼母亲,独自一人离家,跑到家对面2栋楼顶,且无论是通过电梯还是通过安全通道(该楼共13层)到楼顶,都会发现上楼顶的警示,并应当知道其独自一人上楼顶高处的危险,况且小乐还有曾经上该楼顶围墙感到很害怕的体验;该楼顶的四边建有近1.5米的围挡墙(墙上嵌有避雷铁线),而其应该是爬上东边围墙上(也可能是顺木梯爬上,无证据证明如何爬上围墙的),从而坠至二楼平台伤亡,其本人的登楼顶和攀爬围墙的不当错误行为是其伤亡的直接和主要原因;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在孩子告知其曾登楼顶至危险之处时,没有及时采取针对措施(包括告诫、教育等),也存在监护不到之处。因此小乐坠楼死亡,其本人的过错行为是直接的和主要的原因。

       同时,被告小区物业公司是事发小区的物业经营者,对其事发楼层负有管理的职责;被告方对于禁止老人和儿童上楼顶张贴有警示,也配备有保安巡防,但这些措施并未能阻止住受害人小乐上楼顶及攀爬围墙坠下伤亡的悲剧;因此,被告小区物业公司对事发楼层的物业管理应存在安全保障义务不到之处,其过错对于导致原告方因儿子小乐伤亡的损害仅为间接因素。

       遂舒城县人民法院根据本案各方的过错情况,认定被告小区物业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及承担原告方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综上,判决涉事小区物业公司赔偿小乐父母各项损失中的99146元。

来源:新安晚报
发表于 2022-2-11 16:3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太可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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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11 16:1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感觉判少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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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11 16:3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公正公平
发表于 2022-2-11 23:5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无妄之灾飞来横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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