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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关注] 购买废旧铅蓄电池拆解、熔炼,六安7人涉嫌污染环境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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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18 16: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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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6日,由六安市霍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某、石某某、陈某某等七人涉嫌污染环境罪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公开开庭审理。

案情介绍

      检察机关指控:2019年9月至2020年10月,张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薛某某、肖某某等人处购买废旧铅蓄电池合计2423.29吨,在霍山县租赁的厂房内进行拆解、熔炼,加工还原铅锭合计1768.68吨,非法获利267万余元。期间,石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徐某某为张某某非法处置废旧铅蓄电池提供帮助。经鉴定,张某某等人非法处置废旧铅蓄电池的行为对周边的土壤、大气造成了环境损害。

      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还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张某某、石某某等七人连带赔偿非法拆解废旧铅蓄电池土壤环境、大气损害赔偿修复费用及炼铅现场的废渣处置、场地恢复费用共计424236.09元,并支付本案鉴定、评估费用43000元。

      检察机关认为:张某某、石某某、陈某某等七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民事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发表于 2021-9-18 16:4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严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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