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0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向被害人张某某虚构自己姓名为“王浩”,谎称每月给张某某生活费骗取被害人信任,后被告人李某某谎称因离婚自己银行卡被冻结,骗取被害人张某某60000元现金。
2.2020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向被害人吴某某虚构自己姓名为“高杨”,谎称每个月给吴某某生活费,骗取被害人吴某某信任。同年10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谎称其在六安文禾赋工地项目有工程,需要买手机送礼,骗取被害人吴某某购买7部iPhone11手机(价值58800元)。后被告人李某某将其中5部手机低价出售给他人,2部手机让被害人吴某某退货换成现金交于自己。
3.2020年10月底至11月,被告人李某某注册微信昵称为“小阿瑶”,谎称自己为“高杨”老婆,以散播吴某某与“高杨”不雅视频为要挟,敲诈勒索被害人吴某某18万元。后被害人张某某发现“王浩”“高杨”疑似为同一人,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2020年11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20年11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近亲属向公安机关退出赃款118800元。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由该分局于当日对其执行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