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聊杂谈] 金寨一男子聚众赌博!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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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1 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安徽
被告人余某甲,男,1966年6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4261966********,汉族,高中,住安徽省金寨县**镇**社区***路***城**号楼*单元***室(户籍:安徽省金寨县**镇**社区**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金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金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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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余某甲在2017年11月份开始与周某(已起诉至法院)商量策划在金寨县梅山镇老城区开设赌博场所,2018年1月份,被告人余某甲伙同周某租用金寨县梅山镇老城区鑫欣家园小区二栋二楼段玉华家房屋开赌场,邀集多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近一个月时间,从中抽头渔利223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记录截屏、承诺书等;
2、证人祝某某、崔某某、鲍某某、方某某、曹某、朱某、余乙、李某甲、乌某、漆甲、朱某某、李乙、冯某甲、韦光某某、储某某、漆某乙、刘某某、魏某某、冯乙、藏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
3、同案人周某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从中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 : 金寨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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