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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见所闻] 大快人心!六安连续宣判三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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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23 14: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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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2日,金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晏小龙等12人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一审公开宣判。首要分子晏小龙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 与原犯故意伤害罪等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其余11名被告人根据各自所犯罪行,分别被判处五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并处罚金;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以来,被告人晏小龙多次纠集他人在本市城区及周边乡镇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等犯罪活动。2010年10月,被告人晏小龙等人在本市酒吧内无故滋事,对他人进行殴打、罚跪,并与他人互殴,持刀将人砍伤。2012年下半年,因被告人侯大伟等人在酒吧与张某发生口角,晏小龙等人在该酒吧外拦截、殴打他人,并对张某车辆进行砍砸。2014年10月,晏小龙等人受邀约在本市持棍棒对孙某等人进行殴打,打砸车辆,并安排人员在本市客运东站附近对孙某一方的韩某、谈某等人进行殴打。为非法获利,2009年下半年,晏小龙纠集人员在赌场帮人维持秩序,领取高额固定工资;2011年2月至3月中旬,晏小龙伙同他人在本市裕安区分路口镇开设“龛干子”夜间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此外,法院还查明该组织成员其他多项违法犯罪事实。以晏小龙为首要分子,鲍杰、冉升昱、刘洋、侯大伟、高宇为重要成员,柳涛、许少丝、吴月、鲍玉、侯青松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乱扰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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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晏小龙持械聚众斗殴;拦截他人,情节恶劣;开设赌场,情节严重,晏小龙构成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应当数罪并罚。晏小龙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余11名被告人根据各自所犯罪行,分别触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等罪名。晏小龙等4人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对前罪与后罪实行并罚。金安区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部分被告人亲属及社会各界群众旁听了案件宣判。



02



9月22日,舒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余磊、宋天宇、汪卫、高鹏程、胡健、王娟、张文娟七名被告人犯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一案依法宣判。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余磊因犯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五千元。犯罪集团重要成员宋天宇、汪卫、高鹏程、胡健分别判处十七年二个月至四年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高鹏程2018年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二个月,与本次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二个月。一般成员王娟、张文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二年,均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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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至8月份,被告人余磊在舒城县城关镇合安路广进久富小区经营“众鑫公司”对外放贷。2017年9月份,被告人余磊、宋天宇、汪卫、王娟、张文娟合伙以“众鑫公司”名义对外放贷,其中,余磊一人出资10万元占三分之一股份,宋天宇和汪卫每人出资5万元占三分之一股份,王娟和张文娟每人出资5万元占三分之一股份,并按照出资比例分配非法收益。余磊、宋天宇和汪卫负责外勤,负责发展“客户”、“家访”、办理“借贷”手续、催要“欠款”;王娟和张文娟负责内勤,王娟负责财务、对外作为债权人、保管资金及借款资料;张文娟负责接待客户、打印借款资料等办公室工作。其间,余磊又吸收被告人高鹏程、胡健讨要“欠款”。余磊、宋天宇、汪卫、王娟、张文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诱骗被害人签订双倍借款合同、制造双倍支付痕迹、肆意认定违约金,以家访费、砍头息等套路与被害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关系,并伙同高鹏程、胡健以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暴力、威胁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余磊、宋天宇、汪卫、高鹏程、胡健、王娟、张文娟长期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余磊为首要分子,宋天宇、汪卫、高鹏程、胡健为重要成员,王娟、张文娟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磊、宋天宇、汪卫、王娟、张文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余磊、宋天宇、汪卫、高鹏程、胡健为索要非法债务,使用殴打、侮辱等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余磊、宋天宇、汪卫、高鹏程、胡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恐吓等手段多次勒索他人财物,被告人王娟为他人敲诈勒索犯罪行为提供帮助,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余磊、宋天宇,汪卫、高鹏程、胡健、王娟、张文娟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系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余磊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犯罪集团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宋天宇、汪卫、高鹏程、胡健系犯罪集团的重要成员,被告人王娟、张文娟积极参加犯罪活动系一般成员,应当按照各被告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舒城县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所犯罪行、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认罪悔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03



9月21日,舒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对黄家财、鲍俊、王孝凤、张成兵、陈玉龙、吴启峰、储成柱7人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一案进行宣判。对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黄家财以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四千万元;对恶势力犯罪集团重要成员鲍骏、王孝凤以及被告人张成兵、陈玉龙、吴启峰、储成柱等分别判处十三年到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被告人张成兵2015年因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与本次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没收财产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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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黄家财同顾勇(已死亡)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合肥市长江西路黄家财经营的强顺金鑫警犬繁殖基地内(以下简称“合肥狗场”)及周边区域长期开设赌场敛财。在赌场发展过程中,为维持赌场的稳定性、秩序性、安全性,树立非法权威,黄家财、顾勇以高额固定工资先后招募被告人鲍骏、王孝凤、陈玉龙、张成兵、吴启峰及王君、李剑、吴永斌(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赌场内从事管理、“抽头”、接送、护场、望风等事务,分工明确,逐步形成了以黄家财为首要分子,以王君、鲍骏、王孝凤为重要成员,以张利军、杨涛、王博、郑亮、王虹国、高洋、袁圣业、苑建华(张利军等8人均另案处理)为一般成员的,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为攫取非法利益、确定强势地位、维护非法权威,长期实施开设赌场犯罪,以赌养恶、以恶护赌,并相继实施了多起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家财以营利为目的,长期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多次拦截、辱骂、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鲍骏、王孝凤明知被告人黄家财等人开设赌场,积极参加,情节严重;多次拦截、辱骂、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张成兵明知被告人黄家财等人开设赌场仍参加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四被告人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储成柱、吴启峰、陈玉龙明知被告人黄家财等人开设赌场仍参加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黄家财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鲍骏、王孝凤为犯罪集团重要成员,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成兵、陈玉龙、吴启峰、储成柱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舒城县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所犯罪行、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认罪悔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金安法院、舒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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