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关注] 太平人寿六安中支“以案说险”典型案例 --如实告知健康状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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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9 08: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安徽
为充分利用2020年六安市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消费者教育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契机,积极做好与保险消费者沟通和保险知识宣传,加大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推动公司服务形象不断深入人心,太平人寿六安中支开展以线上宣传教育为主的“以案说险”金融知识普及宣传活动,旨在提高广大消费者保护合法权益意识,同时结合理赔类纠纷案件整理“以案说险”,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应如实告知,避免拒赔风险。
案情简介:
2018年客户贾某孩子因“新生儿肺炎、低出生体重儿、心肌损害”在某医院住院。2019年,客户贾某给孩子投保重大疾病保险时,未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投保前疾病情况。被保人于2019年因“脑性瘫痪”在某住院。客户贾某向保险公司申请医疗保险金。
经过保险公司调查核实被保人存在投保前疾病未告知情况,保险公司理赔结论为“整单解约”。
此单由于客户在购买保险时未如实告知被保人的身体健康状况以及过往病史及治疗史,致使保险公司无法理赔。
提醒在保险销售前端代理人应主动询问客户身体健康状况以及过往病史及治疗史,同时客户为了确保自身利益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太平人寿六安中心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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