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通知:金寨县设置禁渔期,严禁一切非法捕捞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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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2 14: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安徽
本帖最后由 龙河路话事佬 于 2019-3-2 14:27 编辑

为切实做好禁渔期宣传执法工作,进一步巩固禁渔期制度,维护良好的禁渔秩序,确保禁渔工作稳步推进,日前,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及时启动我县2019年度禁渔期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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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县禁渔期设置为梅、响水库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
2、城区河道(史河、东干渠、南干渠、三岔河水域)每年的3月1日至8月31日
3、长江河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大鲵自然保护区全年禁捕。

在禁渔期(区)内禁止一切捕捞野生类水产品行为,禁止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在禁渔期内,严禁从事扎巢取卵等影响鱼类生态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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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3月1日起,县农业执法局在全县禁渔水域拉开禁渔宣传工作序幕,在重点区域悬挂宣传横幅,通过出动宣传车(船)、张贴《金寨县人民政府禁渔通告》、发放一封信等方式进行广泛宣传。同时还通过互联网、电视媒体等不同宣传载体扩大禁渔期的宣传面,进一步提升宣传效果,提升对非法捕捞破坏渔业资源的震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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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我县禁渔期整治效果明显,违反禁渔期案件大幅减少,违法电捕行为也得到有效控制。今年,县农业执法局将继续做好我县禁渔期(区)工作,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活动,对违反禁渔期的非法捕捞案件,依照相应渔业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为保护渔业资源,维护渔业水域生态平衡,促进我县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通告﹝2017﹞6号、安徽省农业委员会皖农渔函﹝2017﹞1412号、皖农渔函﹝2017﹞156号、皖农渔函﹝2018﹞195号文件及中共六安市委办﹝2017﹞11号文件规定,我县自1月1日起已进入禁渔期。现将有关禁渔规定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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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禁渔时间: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金寨县大鲵自然保护区禁渔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城区河道禁渔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8月31日;梅山水库、响洪甸水库禁渔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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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禁渔范围:城区河道(史河、东干渠、南干渠、三岔河水域);梅山水库、响洪甸水库两库全水域;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铁冲乡境内(高畈村、李桥村、张店村、铁冲村、前营村及长河村)主河道及其支流水域;金寨县大鲵自然保护区(天堂寨镇、金寨县天堂寨国有林场、金寨县马鬃岭国有林场、金寨县九寨峰国有林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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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禁渔行为:在禁渔期,禁渔区内禁止一切捕捞野生类水产品行为,禁止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在禁渔期内,严禁从事扎巢取卵等影响鱼类生态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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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禁处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禁渔规定,对违反禁渔规定者,将依照相关渔业法律法规和规章追究相关责任。其中,对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及在非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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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禁渔措施:县公安、农业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要认真开展执法检查,确保各项禁渔措施落实到位。对禁捕保护区、禁渔水域等加大执法检查;严厉查处禁渔期违法捕捞、运输、经营野生鱼和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的行为;加大禁用渔机渔具生产、销售环节查处力度。县农业执法局、县公安局治安二大队要加强执法合作,打击各种破坏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行为,确保我县禁渔工作取得实效。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表于 2019-3-2 14:30 | 显示全部楼层 | IP未知
为金寨政府点赞{:5_894:}
发表于 2019-3-2 14:30 | 显示全部楼层 | IP未知
这么设置是对的
发表于 2019-3-2 14:3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保护生态,保护家园,金寨人的宗旨
发表于 2019-3-2 14:3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靠山吃山靠水吃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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