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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聊杂谈] 1月结婚5月离婚,六安男子要求女方返还32万彩礼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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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31 08: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9年8月26日上午,霍邱县法院河口法庭审理了一起婚约彩礼纠纷案件,面对双方当事人复杂的关系和传统风俗习惯,在法官耐心调解下,最终双方当事人平心静气地达成调解协议,案件得以顺利解决。

刘某与范某2018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4月刘某给范某见面礼2千元,5月1日订婚时刘某给范某礼金3万元并购买“三金”(戒指、项链及手链),双方在同年12月13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结婚当天刘某又给范某现金彩礼10万元。在2019年1月14日双方在霍邱县民政局登记结婚。

2019年5月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后双方分居,之后范某来当地法院起诉离婚,刘某在收到传票后,表示愿意离婚,但要求范某返还其给付的彩礼32万元。期间刘某多次到范某家吵闹,既伤了两家和气,同时在当地产生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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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后,为了不让双方矛盾再次激化,同时遵循“快立、快审、快结”原则,在经征得双方同意后,即于次日上午在法庭组织调解。调解初期,刘某认为范某要求离婚,是范某违背了婚约目的,所以给付的彩礼应当全部返还,此外彩礼应涵盖其全部花费,而范某则认为对方主张给付的部分费用不属于彩礼范围且刘某在双方共同生活中也有过错。双方就彩礼范围以及彩礼返还数额多次产生争执,调解工作陷入僵局。

承办法官考虑双方家庭的特殊关系,认为唯有调解才是缓和双方矛盾的最佳方案。为此,承办法官及时联系双方父母到场参与调解,并采取“背靠背”方式,分别给双方当事人“以案释法”,阐明彩礼法律规定和彩礼范畴,释明判决和调解两种结案方式的利弊,并以道德情感感化,通过多次组织调解,最终达成由范某一次性返还刘某7万元彩礼及“三金”(戒指、项链及手链)的调解协议,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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