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17日5时许,王某某驾驶小型车辆沿霍邱县淮河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淮河大道与蓼北路交叉口左转弯时,与朱某某沿蓼北路由西向东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相撞,致朱某某受伤,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
朱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之规定,朱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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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六安公安交警微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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