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下午裕安区法院执行干警接到申请执行人郑某提供的线索,锁定被执行人位置将其控制后依法移送至拘留所拘留。
审理情况
被告田某某购买原告郑某采砂船、设备等,合同约定了260000余款的支付日期,到期后郑某多次催要未果,诉至裕安区法院,法院判决支持了郑某的诉讼请求。但田某某一直未履行义务,郑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在执行阶段,执行法官依法向田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田某某一直隐匿行踪,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此情况下,法院依法对其发布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予以惩戒。
11月19日下午,执行法官收到郑某提供线索,田某某目前在六安市裕安区新安镇,锁定具体位置后,执行法官立即组织干警赶到现场找到田某某将其控制。执行法官再次向其释法明理并告知若仍然不悔过、拒绝履行将要采取拘留强制执行措施。但田某某仍语气坚定地表示自己没钱,无能力履行,鉴于此,法院决定对其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在做完核算检测、常规体检、大数据查询行动轨迹等程序并办妥拘留手续后,执行干警连夜将田某某送交拘留所,予以司法拘留惩戒。
来源:裕安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