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见所闻] 六安一男子“送礼”十几万,被提起公诉!

[复制链接]
分享到:
发表于 2021-9-20 09: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安徽
src=http_//tc.sinaimg.cn/maxwidth.800/tc.service.weibo.com/mmbiz_qlogo_cn/c9fad3.jpg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61976********,汉族,初中文化,日常承包工程项目,住(户籍地)安徽省金寨县**镇**村**组,因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金寨县监察委员会决定并留置,2021年1月5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次日由金寨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

      本案由金寨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行贿16.78万元。

(一)给予领导吴某现金1万元

      2015年上半年,邓某某为感谢吴某某帮助其承包到土墙项目,送给吴某某现金1万元,吴某某收下该款。2020年12月31日,吴某某将上述1万元退缴至金寨县纪委监委。

(二)给予某乡镇会计张某甲现金4.1万元

1、2016年至2018年每年年底,邓某某为获得张某甲在工程项目验收、资金拨付等方面给予的关照,累计送给张某甲现金0.6万元,张某甲收下该款。

2、2017年3月,邓某某借款2万元给张某甲。2018年上半年张某甲口头提出归还时,邓某某为在项目上获得其关照,表示不需要归还,后双方均未提起此款,张某甲也未归还此款。

3、2018年上半年,邓某某为希望张某甲在工程项目验收、资金拨付等方面给予关照,送给张某甲现金0.5万元,张某甲收下该款。

4、2019年5月,邓某某为感谢张某甲帮助下承包了一项目。同时希望张某甲在该项目上对其予以关照,送给张某甲现金1万元,张某甲收下该款。2020年12月9日,张某甲将上述4.1万元退缴至金寨县纪委监委。

(三)给予某乡镇一干部现金0.18万元

      2016年5月22日,邓某某为感谢某乡镇一干部帮其搞定一项目,通过微信转账送给某干部0.18万元,这名干部收下该款。

(四)给予某村干部现金1.8万元

1、2016年中秋节前后,邓某某为承包某乡镇(一、二期)工程项目,送给余某某现金1万元,余某某收下该款。后经余某某帮助,在未履行发包程序的情况下,邓某某承包了该项目。

2、2018年下半年,邓某某为感谢余某某帮助其承包的工程,在余某某家中送给余某某现金0.5万元,余某某收下该款。

3、2018年年底,邓某某为希望在今后承包项目上获得余某某的关照,送给余某某现金0.3万元,余某某收下该款。2020年12月5日,余某某将上述1.8万元退缴至金寨县纪委监委。

(五)给予某干部现金0.5万元

      2016年11月,邓某某为感谢张某乙帮助其(一、二期)工程项目未履行发包的情况下,承包了该项目。同时希望在该项目日常监管、验收、资金报账等方面获得关照,邓某某送给张某乙现金0.5万元,张某乙家属程凡收下并告知张某乙。后张某乙收下该款。2020年12月24日,张某乙将上述0.5万元退缴至金寨县纪委监委。

(六)给予某干部现金0.5万元

      2017年4、5月,邓某某为希望多个项目工程项目在质量监管、验收、资金拨付等方面给予关照,送给戴某某现金0.5万元,戴某某收下该款。

(七)给予某干部现金0.2万元


      2017年10月,邓某某为感谢沈某某对其完善工程项目资料、虚假邀标程序等方面给予的关照,以沈某某结婚为由,送给沈某某现金0.2万元,沈某某收下该款。2020年8月8日,沈某某将上述0.2万元退缴至金寨县纪委监委。

(八)给予某干部现金0.4万元


      2017年、2018年年底,邓某某为感谢汪某某在项目验收、资金拨付等方面给予的关照,送给汪某某现金0.4万元,汪某某收下该款。2020年12月21日,汪某某将上述0.4万元退缴至金寨县纪委监委。

(九)给予某干部现金3.5万元


1、2017年年底,邓某某为感谢蔡某某帮其承包到村庄土地平整项目,送给蔡某某现金2万元,蔡某某收下该款。

2、2018年年底,邓某某为承包广场工程,送给蔡某某现金0.5万元,蔡某某收下该款。后经蔡某某帮助,邓某某承包了该项目。

3、2019年年底,邓某某为感谢蔡某某对其承包上述两个工程项目上提供的帮助,送给蔡某某现金1万元,蔡某某收下该款。2020年12月11日,蔡某某将上述3.5万元退缴至金寨县纪委监委。

(十)给予某干部现金2.5万元

1、2017年年底,邓某某为希望在今后承包一村里项目上获得李某的关照,送给李某现金0.5万元,李某某收下该款。

2、2018年年底,邓某某为感谢李某对其承包项目给予的关照,送给李某现金0.5万元,李某收下该款。

3、2019年上半年,邓某某为感谢李某对其承包到一村项目,送给李某现金1万元,李某收下该款。

4、2019年年底,邓某某为感谢并希望在今后承包项目上继续获得李某的关照,送给李某现金0.5万元,李某收下该款。2020年12月12日,李某将上述2.5万元退缴至金寨县纪委监委。

(十一)给予某村干部现金1万元

      2019年10月,邓某某为感谢丁某某对其承包到村工程提供的帮助,送给丁某某现金1万元,丁某某收下该款。2020年12月6日,丁某某将上述1万元退缴至金寨县纪委监委。

(十二)给予某村干部现金0.8万元

1、2018年年底,邓某某为感谢冯某某对其承包的修复项目在施工、用料等方面给予的关照,送给冯某某现金0.3万元,冯某某收下该款。

2、2019年年底,邓某某为感谢冯某某帮助其承包一项目,送给冯某某现金0.5万元,冯某某收下该款。2020年12月4日,冯某某将上述0.8万元退缴至金寨县纪委监委。

(十三)给予某干部现金0.3万元

      2020年5月1日,邓某某为感谢郑某甲给予的关照,以郑某甲结婚为由,送给郑某甲0.3万元,郑某甲收下该款。2020年12月9日,郑某甲将上述0.3万元退缴至金寨县纪委监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在承揽工程期间,为在项目承包、资金拨付上谋取竞争优势,先后多次向多个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财物共计16.78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发表于 2021-9-20 15:0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严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使用高级回帖 (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快速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Ctrl + Enter 快速发布  

发帖时请遵守我国法律,网站会将有关你发帖内容、时间以及发帖IP地址等记录保留,只要接到合法请求,即会将信息提供给有关政府机构。
返回顶部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