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舒城千人桥法庭妥善处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李某诉称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甚至打架。李某于2017年第一次起诉离婚,因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18年李某再次起诉离婚,考虑到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婚后生育一子,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故一审法院仍判决不准离婚。李某不服,向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二审判决维持原判。2021年1月李某第三次起诉离婚,考虑到孩子正值高考,在承办法官的劝解下,为了不影响孩子的前途,李某主动撤诉。现孩子已经高考完毕并被大学录取,李某遂再次起诉离婚。
千人桥法庭受理本案后,考虑到李某多次起诉离婚,且双方夫妻关系较为紧张,为了妥善处理纠纷,在诉前调解阶段承办法官第一时间深入双方所在的村委会了解情况,同时走访了张某。在张某家中,承办法官发现张某现患有疾病及精神障碍,生活自理能力差,需及时治疗。结合村委会的调查结果和张某提供的相关病例,承办法官再次联系李某并告知张某的生活现状,同时从法律和道德角度向李某阐述法理、人情,告知李某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助义务,在一方存在重大疾病情况下,如果另一方仍坚持离婚,在符合离婚条件的同时需对弱势方进行妥善的安置。为了进一步化解矛盾,承办法官主动联系张某的近亲属,说明案件事实,并争取他们的帮助,最终在法官悉心释明下李某表示一定会妥善处理好张某。
近年来,千人桥法庭立足审判职能,扎实开展好“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不断提高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所谓“夫妻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生活上互相照应,在经济上互相供养,在精神上互为支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