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9日上午,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袁家厚等9人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首要分子袁家厚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其余8名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中的一罪或数罪,分别被判处十一年十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部分被告人被适用缓刑。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将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并继续追缴部分被告人的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家厚等9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袁家厚、李浩、何晓菲、程杨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袁家厚、李浩、何晓菲、程杨、王莉、朱永彬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袁家厚作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何晓菲、李浩作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重要成员,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程杨、王莉、朱永彬、刘传秀、杜清霞作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一般成员,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综合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态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新闻媒体记者及部分被告人亲友旁听了案件宣判。
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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