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聊杂谈] 残忍!霍邱无业男子酒店内用皮带勒害女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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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3 09: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安徽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公三刑诉〔2019〕99号

被告人陈思南,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住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乡**村**组**号。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思南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1日、2019年7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9日13时许,被告人陈思南与被害人孔某某因感情问题发生矛盾,陈思南在昆明市五华区**路**酒店**房间内用双手掐孔某某颈部及用皮带勒其颈部将其杀害。经法医鉴定,孔某某系颈部被外力勒、压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当日13时30分许,陈思南自行前往大观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皮带;2.书证:户籍证明、提取笔录、扣押清单、通话清单、微信聊天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黄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思南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孔某某的尸体检验报告、DNA鉴定书;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思南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娟
2019年7月17日
来源/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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