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聊杂谈] 霍邱2人在五岳路口大打出手!原因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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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 11: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安徽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邱检一部刑诉〔2020〕3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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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鄢广鄢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7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镇**村**组,现住霍邱县**镇**路**酒厂旁。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霍邱县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到西城派出所投案自首被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8月21日经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霍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霍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鄢某某与被害人隗某某平时在霍邱县城关镇五岳路口做散工,等着别人来找上下货。2020年5月30日8时许,鄢某某与隗某某一起帮别人下货后回到五岳路口,两人因分钱发生口角,相互辱骂,并用手指对方。鄢某某在指隗某某时将其眼角戳破出血,隗某某遂动手与鄢某某撕打在一起。两人相互用拳头殴打对方身体,鄢某某又掐住隗某某的脖子将其按在墙边,之后双方被在场人拉开。报警后,双方均在现场等待警察到场。隗某某眼角破皮出血,后又感觉胸部疼痛,坐到现场台阶上,直至被带往医院检查治疗,鄢某某被带至西城派出所接受询问。2020年7月2日,经霍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隗某某胸部所受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
2.田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害人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鄢某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撕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斌

2020年10月14日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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