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关注] 查处17起,罚款44.1万!六安市卫健委重要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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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4 10: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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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了解到,2020年1月至今,全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共计查处职业卫生违法案件17起,共计罚款44.1万元。那么这些被处罚的17家职业卫生用人单位都有哪些违法行为呢?

1.未定期对作业场所
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2.未对劳动者进行
职业卫生培训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3.未开展职业健康检查
在被处罚的17家用人单位中,有近一半的用人单位因未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而被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4.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5.未报告疑似职业病

《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如果您发现所在的职业卫生用人单位存在以上的违法行为,欢迎您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积极反映。您可以拨打下列电话:

六安市:0564-3379276

金安区:3953106

裕安区 :3267181

叶集区:2776362

霍邱县:6025898

金寨县: 7061420

霍山县: 5026315

舒城县: 8677044


您还可以通过安徽省医疗服务诉求平台直接输入您的诉求,网址:http://hssm.ahwsjd.cn:81/hssm/web/appeal.html
法律直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1901/aeaec9d8f33343119be1a4df98b9097e.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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