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见所闻] 合肥警方侦办的首个“套路贷”黑社会组织案二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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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0 09: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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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宣判现场 



备受关注的合肥警方侦办的首个“套路贷”黑社会组织案今天二审宣判。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并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坚持最严格的证据认定,从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考量,排除了部分证据,对一审判决作出部分改判。其中,将该涉黑组织首犯徐维琴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改判为二十年;将一审认定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邵柏春改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有期徒刑也相应从二十年改判为十七年;因在接受委托代理“套路贷”虚假诉讼中存在诈骗行为,律师吕先三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其他人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二年七个月不等。追缴被告人徐维琴、邵柏春违法所得三千八百余万元,以及其他人员的违法所得。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至2009年间,徐维琴、邵柏春夫妇通过经营歌舞厅、夜总会、宾馆、网吧、销售假烟、容留卖淫等积累了一定的资本。2010年起,二人开始涉足放贷活动,2012年8月成立启博公司,笼络亲友和社会闲散人员,通过“套路贷”手段多次骗取、强取借款人钱财,逐渐形成了以徐维琴为组织者、领导者,邵柏春、梅泉、张永芬、王仁芳、袁德四、经根德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组织以启博公司为依托,徐维琴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对放贷活动决策、指挥,组织、领导各成员以各种套路手段实施虚增债务和非法索债等活动,干扰、破坏了公司和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干扰、破坏了他人正常生产、生活,多次以虚假事实提起诉讼,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在一定区域、行业内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该组织在成立前后,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获取了巨额经济利益,其中通过“套路贷”手段骗取、强取借款人钱财计7300余万元,其中实际获利3800余万元,获取的经济利益除持续用于放贷,还用于支付组织成员的报酬,维系该组织的运行和发展。


2018年2月1日,徐维琴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该“套路贷”涉黑组织走向覆灭。2019年10月31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徐维琴、邵柏春等17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安徽高院高度重视此案,二审开庭前,组织检辩双方举行了两天的庭前会议,充分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在为期6天的公开开庭审理中,法庭依法先行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通知有关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整个庭审过程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进行,充分保障各项诉讼权利行使。


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二审判决进行了充分明法释理。二审中对邵柏春的部分供述,认定属于依据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故依法予以排除。在听取了侦查人员到庭说明情况后,法庭对侦查人员于2018年4月10日及之后供述收集的合法性没有疑问,并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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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宣判现场 



对吕先三是否构成犯罪是本案的一大焦点:


一审判决对指控被告人吕先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予支持,认为吕先三仅参与了针对李某建和广齐公司实施的诈骗,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徐维琴等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基本活动内容的组织、进而自愿加入并接受徐维琴的领导和管理,故以吕先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二审中,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吕先三在本案中的主要行为及性质依法进行严格认定,仅以吕先三在代理邵柏春、王仁芳分别起诉李某建及广齐公司两个300万元之前,明知广齐公司已代李某建归还了其中的一笔300万元,仍帮助徐维琴、邵柏春出谋划策,提议让李某建出具了两个情况说明,其中的一个情况说明明显与事实不符,认定吕先三参与帮助诈骗了其中的一笔300万元,且所执行的100万元不能确认系吕先三参与诈骗300万元中的执行到位款,从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考量,认定吕先三参与诈骗300万元系未遂。在以窦昌明、邵柏春名义分别起诉李某建400万元及1000万元的诉讼中,吕先三虽明知系虚假诉讼仍予代理,但没有参与组织、策划、指挥虚假诉讼,仅接受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可不以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终,二审改判吕先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二审判决还就案件管辖、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等问题进行了充分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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