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百态] 强奸14岁智力缺陷少女,男子被判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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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8 15: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安徽
被告人曹某,男,1971年4月28日生,汉族,小学二年级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宜宾县,暂住地常州市武进区。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未检刑诉〔2020〕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强奸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朝、检察官助理孙晓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2月15日、17日,被告人曹某明知同村的张某(女,2005年9月29日生)精神异常(经鉴定,张某患中-重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自我防卫能力),仍先后两次在余家塘2号暂住地房间内与张某发生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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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明知是精神智力发育迟滞妇女,仍两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害人病历资料等书证,被害人张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张某、王某等人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证明材料、辨认笔录及照片、监控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文书等证据。
被告人曹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曹某的侵害对象为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应酌情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9日起至2024年6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吴文亮
人民陪审员周萍
人民陪审员王益新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徐惠丽
书记员朱亦珺




发表于 2020-6-9 08:3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卧槽,禽兽{:5_782:}{:5_782:}{:5_782:}{:5_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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