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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见所闻] 六安一“路霸”恶势力犯罪集团多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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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27 08: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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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一)寻衅滋事的事实

2017年,省道S343道路封闭进行施工,从霍邱县进入河南省境内的运输货车需经过霍邱县马店镇殷庄组境内村道、炸药库路(当地俗称)、金马酒店路(当地俗称)进入河南,否则将绕行上百公里。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刘某秀、张某群、俞某胜、李某珍、李某中、唐某兰、吴某秀、赵某兰、杨某霞、朱某明等人以道路被轧坏、环境被污染等借口,采用车辆和石头堵路、老年人在路中间阻拦等方式,在马店镇四平山村殷庄组炸药库路、金马酒店路拦截往来的运输车辆,强行向驾驶员索要“过路费”,拦车收费持续一年多时间。张某群在其位于两省交界处住宅旁边的村道(往河南省出口)上强行收费,俞某胜乘坐轮椅在道路上流动收费,其他人员在道路的入口处或道路中段多处设点强行收费,后刘某秀等人组织村民共同收费,按户分钱,逐渐形成了三个以上的拦车收费点。期间,村民多次与驾驶员发生冲突,经常造成车辆拥堵、滞留,过往货车驾驶员多次报警。在此过程中,刘某秀带头拦车收费并主持分配、处理事务;李某珍积极拦车收费,主持分配;李某中、唐某兰、吴某秀、赵某兰、杨某霞、朱某明等积极参与拦车收费;张某群、俞某胜除伙同他人拦车收费外,还分别单独拦车收费。逐渐形成各有分工、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张某群以其门口的水泥地坪被轧坏为由,采取用货车阻止的方式,对经过其家旁边村道进入河南境内的运输货车进行阻拦,强行向过往货车驾驶员收取10-50元不等的“过路费”,持续时间约两个月,后因该村道被封闭停止收费。
2、省道S343封闭前后至2018年8月份,被告人俞某胜利用乘坐的残疾人电动车,在炸药库路、金马酒店路上多次拦截车辆,强行索要“过路费”。
3、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刘某秀、张某群、俞某胜、李某珍、李某中、吴某秀、唐某兰、杨某霞、赵某兰、朱某明等数十人长期在炸药库路上拦车索取“过路费”,每车收取5元至50元不等,后由刘某秀、李某珍等人当场分配。2018年上半年炸药库路被封闭后,上述人员转至金马酒店路上继续拦车收费,根据运输车辆类型不同,每车收取20元至200元不等的费用,所收费用由参与人员按户平均分配。

(二)妨害公务的事实

2018年8月11日中午,朱某月雇用的运输车辆经过殷庄组境内村道时,遭到被告人庞某菊及杨某英等人阻拦,索要“过路费”,协商未果后朱某月欲将阻拦在道路上的电动车挪开,遭到张某兰、庞某菊等人撕打。
朱某月报警后,霍邱县公安局马店派出所民警孙某军、郭某勇、徐某全、余某林赶到现场处置。孙某军向庞某菊调查了解情况时,庞某菊用雨伞将孙某军佩带的执法记录仪打掉,民警遂依法对庞某菊进行传唤,庞某菊采取撕扯民警、在地上打滚、脱衣服并跳进水沟方式予以抗拒,并造成徐某全受伤。民警在强行带离庞某菊时,遭到刘某秀、任某玲、吴某桂等人的阻挠。被告人陈某友赶到现场后,搂住庞某菊阻止民警将庞某菊带离,民警多次口头警告陈某友,陈某友撕扯孙爱军并致其胳膊受伤。张某群、刘某秀、吴某桂、任某玲、汤某勋等人亦阻止民警将庞某菊带离,造成庞某菊从现场逃离。经霍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军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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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判决

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秀、张某群、俞某胜、李某珍、李某中、唐某兰、吴某秀、赵某兰、杨某霞、朱某明等人多次强拿硬要,均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庞某菊、陈某友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均构成妨害公务罪。刘某秀系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被告人张某群、俞某胜、李某珍、唐某兰等人系恶势力犯罪集团重要成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二)项之规定,分别判处刘某秀等12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刑罚,并追缴违法所得。


三、案件点评

恶势力犯罪集团有3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本案中,刘某秀、张某群、俞某胜、李某珍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索要钱财,张某群、俞某胜还单独向他人索要钱财,在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多次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行为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特征。
发表于 2020-5-27 09:2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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