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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见所闻] 事发苏埠!宝马740自燃成灰烬,公司赔偿7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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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7 17: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8年9月24日10时46分许,罗先生爱人驾驶宝马740轿车行驶至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苏埠镇横排头沿河大坝处时车辆起火自燃车辆被烧成灰烬,车内载有的名贵烟酒、衣物等亦在大火中灭失。车辆起火后,罗先生立即报警,消防部门对起火车辆进行了扑救,所幸事故中未有人员伤亡。事发后,罗先生一纸诉状将宝马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近期,裕安区人民法院判决宝马公司赔偿罗先生的车辆损失、车内物品损失、交通费损失合计7351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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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火原因
事故发生后,经六安市裕安区公安消防大队委托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对自燃火灾事故进行调查,认定该宝马汽车起火原因为:发动机第三缸发生机械故障,导致缸体破损机油外泄被烤燃发生火灾。进一步分析认为: 存在进气道进水、喷油器故障等多种可能性。

财产损失
经调查了解,该款宝马740轿车是罗先生于2014年5月13日购买,裸车车价为955000元,花费购置税94400元。事发时,车辆里程为36710公里。2018年11月16日,六安市裕安区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火灾导致直接财产损失729113元,其中车辆损失681233元,车内物品损失47880元

审理结果
在案件庭审中,双方围绕“罗先生对涉案车辆自燃是否存在使用上的过错;涉案车辆是否存在质量缺陷”等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辩论。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消费者在拿到产品以后,按照一般常人理解的用途使用该产品而发生损害,该产品就不具备合理期待的安全,存在不合理危险,亦说明其存在缺陷。本案原告在正常使用车辆的情况下,发生发动机机械故障导致缸体破损机油外泄被烤燃引发火灾,可见涉案车辆存在质量缺陷。最终,法院判决宝马公司赔偿罗先生的车辆损失、车内物品损失、交通费损失合计7351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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