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见所闻] 霍山一男子流窜作案、多次入户盗窃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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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13 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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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存预
,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7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霍山县诸佛庵镇。

被告人陈存预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被霍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2016年11月1日刑满释放;

2018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9年5月17日刑满释放。

2019年8月9日,被告人陈存预因涉嫌盗窃罪被霍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霍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霍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存预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8月,被告人陈存预在霍山县衡山镇、诸佛庵镇、经济开发区入户盗窃八起,盗窃数额累计一万四千余元。具体如下:

1.2019年7月上旬,陈存预到衡山镇玉带桥村,通过溜门进入被害人程某某家院子,盗窃欧派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748元。
2.2019年7月中旬,陈存预到衡山镇东石门村小石门组被害人方某某家,盗窃现金1200元。
3.2019年7月11日,陈存预到诸佛庵镇俊卿社区钱家岭组被害人陈某某家,溜门进入家中,盗窃现金700元。
4.2019年7月下旬,陈存预到高桥湾土门组被害人何某某家棚前,盗走一辆本州义鹰牌踏板摩托车,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714元。
5.2019年7月24日,陈存预到衡山镇南岳村大元组被害人夏某某家,通过撬开防盗窗后进入卧室,盗窃现金300元。
6.2019年7月28日,陈存预到诸佛庵镇西石门村西石门组被害人张某某家,撬开防盗窗进入卧室,盗窃现金6300元。
7.2019年7月31日,陈存预到黑石渡镇印墩冲村胜家冲组被害人俞某某家,翻窗进入家中盗窃银元1枚,老式10元人民币一张。
8.2019年8月5日,陈存预到诸佛庵镇狮山村银孔组被害人姜某某家,盗走现金1121.5元和白色玉镯一枚,经鉴定,被盗玉镯价值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陈存预的供述与辩解;
4.霍山县价格认证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存预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存预多次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存预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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