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裕安区天星超市南河佳苑店 主要违法事实: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36元;2.处以罚款10000元。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2.六安市万盛隆商贸有限公司月亮岛店 主要违法事实: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6.4元;2.处以罚款10000元。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3.六安市家乐多超市平桥店 主要违法事实: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 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元;2.处以罚款10000元。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4.六安格林超市有限公司徐集店 主要违法事实: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48元;2.处以罚款10000元。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5.六安市裕安区海子超市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2020年2月5日通过微信朋友圈渠道取得“安为康”一次性三层无纺布口罩20个,进价3元一个。2月7日以5元一个,销售6个,获利12元。 经核查,当事人销售上述口罩没有按规定明码标价,没有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情况。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反了《安徽省价格条例》第八条的规定, 依据《安徽省价格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2元,处以罚款2000元,合并处以罚款2012元。
6.六安市裕安区新华联生鲜超市 主要违法事实: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没收当事人销售的2包侵权口罩;处以罚款2万元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7条第三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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