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聊杂谈] 南京一公职人员在六安寻衅滋事一案,法院一审判决来了!

[复制链接]
分享到:
发表于 2019-12-13 11: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安徽
近日,由金寨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高某某、刘某、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被金寨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其中高某某为南京公职人员。

28.jpg

案情介绍:


2019年4月5日,被告人高某某、刘某、周某某三人驾车来到金寨县古碑镇一酒店,在停车场入口处遇被害人许某某,因停车、让路等问题发生争执,高某某下车与许某某理论并引发口角致相互谩骂、推搡,随后高某某、刘某、周某某一起对被害人许某某实施殴打,直至民警赶至现场处置时三人方才对许某某停止殴打。经鉴定,许某某右侧鼻骨粉碎性骨折等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高某某、刘某、周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三被告人殴打被害人,对其造成的损害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确定。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二、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三、被告人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四、被告人高某某、刘某、周某某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某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共计人民币9938.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五、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寻衅滋事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发表于 2019-12-13 11:3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知法犯法罪加一等,这一打把自己前途都断送了
发表于 2019-12-13 11:3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成年人连情绪都管不住,还能做什么
发表于 2019-12-13 11:3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判的好

使用高级回帖 (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快速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Ctrl + Enter 快速发布  

发帖时请遵守我国法律,网站会将有关你发帖内容、时间以及发帖IP地址等记录保留,只要接到合法请求,即会将信息提供给有关政府机构。
返回顶部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