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聊杂谈] 最高获刑二十四年半!六安汪贤兵等27名被告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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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19 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安徽
10月18日下午,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对汪贤兵等27名被告人涉黑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主犯汪贤兵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强迫交易罪,串通投标罪等11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永生、李国新等2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十三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相应的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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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汪贤兵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开始混迹社会,通过在六安东桥镇实施一系列的暴力违法犯罪活动而形成恶名。1996年1月10日,汪贤兵与李永生、李国新等8人“歃血为盟结为兄弟,共尊汪贤兵为老大”,并于当晚持枪枪击被害人袁某致其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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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6月,汪贤兵被抓获入狱服刑,直到2015年2月刑满释放。出狱后,原犯罪团伙成员重新聚拢到汪贤兵身边。为快速敛财,重树该团伙强势地位,汪贤兵迅速组织成员实施开设赌场的犯罪活动,后很快接手一家名为“志新公司”的企业,并将团伙成员或发展为股东,或安排为员工,同时吸纳社会不法分子为新成员,继续发展壮大。由此,正式形成以被告人汪贤兵为组织者、领导者,人数较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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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着志新公司的合法外衣,该组织“以黑护商、以商养黑”,大量购买枪支弹药、棍棒刀具等犯罪工具,有组织地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开设赌场、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谋取非法经济利益,对六安东桥镇工程建设、砂石运输、快递等行业造成了重大恶劣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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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组织为承揽建设工程,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串通投标。在争抢水渠、道路等工程项目中,殴打村干部,侵扰他人施工场所,被害人沈某迫于该组织恶名,加班加点赶工期,星夜撤出东桥。为控制当地的砂石运输,汪贤兵指使成员数次打砸其它运输车辆的挡风玻璃、车灯、后视镜,仅仅因为不满驾驶员没有优先往志新公司的工地送货,便用辣椒水喷洒被害人,多名拉砂车驾驶员因此卖掉车辆外出改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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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初,汪贤兵意图进入当地快递行业,遂指使骨干成员陈帅整合东桥镇快递代理点,陈帅带领部分组织成员利用其恶名,仅以“自报家门”的方式便迫使他人快递代理点关门停业,强取11家快递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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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以被告人汪贤兵为首的犯罪组织依托志新公司,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大量违法犯罪活动,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作为组织者、领导者,汪贤兵应当对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其他各成员应当对各自所犯的罪行承担相应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辖区群众以及被告人亲属共200余人旁听了宣判,庭审过程还同步进行了网络直播。

本案判决主文如下:

一、被告人汪贤兵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李永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零六万五千元。

三、被告人李国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九万五千元。

四、被告人陈帅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

五、被告人谢宜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枪支有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四万元。

六、被告人周保国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七、被告人刘士权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八、被告人张代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九、被告人田凤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三千元。

十、被告人费建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元。

十一、被告人李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二千元。

十二、被告人杨世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二千元。

十三、被告人马永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十四、被告人杨小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十五、被告人赵永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十六、被告人王冬冬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十七、被告人杨善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十八、被告人郑文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十九、被告人赵前兵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二十、被告人魏爱举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十一、被告人李乃豪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十二、被告人刘选红犯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十三、被告人孙德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十四、被告人陈跟彪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二十五、被告人王袁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十六、被告人祁虎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二十七、被告人鲍凯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十八、对本案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十二万元和组织外开设赌场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十万元,予以追缴;被告人汪贤兵、李永生、李国新、谢宜红、李静、费建平、杨世昌、田凤友、陈帅入股志新公司分红款及奖金人民币九十四万五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二十九、被告人汪贤兵、李国新、陈帅、费建平、李永生、李乃豪投入在金安区东桥镇莲花青峰专业合作社股本金五十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志新公司股东樊文杰、汪安定退缴在案的分红款人民币十二万元、鑫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安分公司退回的工程款十一万七百八十元、被告人汪贤兵、李永生的银行存款二十万九千四百二十二元零五分、被告人汪贤兵对王永攀拥有的债权一百万元,合计一百四十四万二百零二元五分在比除合法债务后予以追缴。

三十、六安市志新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位于六安市金安区东桥镇任郢村康居点办公用房予以追缴;六安市志新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出资购买的汽车四辆予以追缴(其中苏A53XB1奥迪A8轿车应比除合法债务);被告人郑文刚犯罪使用的皖NR0488白色传祺汽车一辆、被告人费建平犯罪使用的皖NV3100白色宝马汽车一辆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24部手机及枪支、弹药、手铐、双节棍、长砍刀、三棱刀、短刀、伸缩棍等违禁品(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予以没收。

三十一、责令被告人李永生分别退赔被害人刘俊、王安东、潘升来人民币四十万元、二十七万五千元、一万八千元;责令被告人汪贤兵、谢宜红、田凤友、李国新退赔被害人王安东人民币三万元;责令被告人汪贤兵、李永生、周保国、杨小龙、赵前兵退赔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保险理赔款人民币八万一千五百元。
发表于 2019-10-19 15:2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这种人,作恶多端,关一辈子都是短的
发表于 2019-10-19 15:2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可怜老百姓受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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