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论坛 城市前线 六安杂谈 帖子
返回列表 发新帖回复

[闲聊杂谈]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5种违法情形别出现,不然后果很严重!

[复制链接]
分享到:
发表于 2019-7-26 17: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消费者朋友,平时购物你是否碰到过这些情况:1. 食品过期;2. 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经营者朋友,平时生产经营是否遇到这些情况:1. 被检查发现没有健康证;2. 进货产品无处查询;3. 店铺被查无证经营?

今天小编就从法律法规的角度给大家普及下上述5种情景:


情景一:销售过期产品


32_副本.jpg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符合三小类认定范畴的主体: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规定的预包装食品


33_副本.jpg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登记证编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十一)项: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符合小作坊认定范畴的主体: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情景三:操作人员无健康证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符合三小类认定范畴的主体: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第四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取得健康证明的,责令停止从事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景四:进货索证索票缺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情景五:无证经营


34_副本.jpg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

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进行登记,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发放登记证,对食品摊贩发放登记卡。实施登记,发放登记证、登记卡,不得收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符合三小类认定范畴的主体: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未按规定取得登记证的,限期补办,处二百元罚款。



关于“三小”——小作坊小餐饮店
小食杂店的认定



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规定:


小作坊认定要求:

(一)固定从业人员不超过7人。
(二)除办公、仓储、晒场等非生产加工场所外,生产加工场所使用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
(三)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四)禁止生产加工乳制品、罐头、果冻;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小食杂认定要求:

(一)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
(二)主要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
(三)禁止经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自酿酒、散装食用油。

小餐饮认定要求:

(一)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二)从事餐饮服务。(三)禁止经营自酿酒和自制生鲜乳饮品。


实践中关于是否符合“三小”,除基于上述规定外还需要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结合实际情况来判断。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食品经营者,一定要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经营,一起营造健康安全的食品卫生环境!
返回列表 发新帖 回复

使用高级回帖 (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快速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Ctrl + Enter 快速发布  

发帖时请遵守我国法律,网站会将有关你发帖内容、时间以及发帖IP地址等记录保留,只要接到合法请求,即会将信息提供给有关政府机构。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