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聊杂谈] 六安一男子招嫖嫌太贵携款跑路!“失足女”一气之下报了警双双被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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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26 08: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安徽
6月23日5时许,舒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派出所接到陈某报警称:其在某酒店房间内被一名男子欺负,但所述经过前后矛盾,漏洞百出,随传唤“朋友”耿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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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6月22日7时许,陈某与耿某通过某交友平台事先约定以5000元的价格进行卖淫嫖娼。“交易”后,陈某觉得价格太贵,便偷偷离开酒店并将放在房间内已经支付给陈某的5000元嫖资拿走,陈某发现后立即联系耿某,两人就嫖资问题争执不下,陈某一气之下拨打110报警。



目前,陈某因涉嫌卖淫及谎报案情被舒城警方合并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200元的处罚,耿某因嫖娼被处以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1500元的处罚。


认定

      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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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

     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处理时,按照以下量罚基准执行:对卖淫嫖娼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具有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卖淫嫖娼、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卖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等属于"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卖淫嫖娼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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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想说一句:
真丢人,做出这种事还赖账!

发表于 2019-6-26 09:3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厉害了,我的哥
发表于 2019-6-26 12:0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流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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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26 17:2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没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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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26 22:4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小号吗又看不叫 真捉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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