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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聊杂谈] 金寨一副乡长“醉驾”!被检察机关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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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21 14: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金寨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汪某某依法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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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汪某某在任金寨县一乡政府副乡长期间,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被公安机关依法查获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日前,金寨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汪某某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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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金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11月5日22时13分许,被告人汪某某驾驶皖NE6465号小型轿车由红军大道往玉博园方向行驶,行至红军大道与长江河路交叉口右转进入玉博园院内时,与前方左转准备停车的徐某某驾驶的皖N47413号小型客车发生刮碰后,往左打方向时又与停放的皖ND3575号小型汽车发生刮碰,造成无人员受伤、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鉴定汪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告人汪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 追逐竟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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