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关注] 定金不等于订金!一字之差,六安市民一千块钱“打水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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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21 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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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买卖,自愿平等,这是最基本的买卖道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中,买卖双方当事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原则的情况下,经常需要签订各种买卖经济合同。可是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近日六安有一网民发帖,询问交过的定金能不能退回问题。                          


    昨日下午,有一六安网民发帖称:有次想买车,觉得手头上钱凑凑也够了,然后那次又做车展在,优惠力度大,我就一激动付了一千块钱定金,谁知道回去一算,存的几年钱得都搞上才能买,又心疼钱,想想还是算了,开小电驴再开几年得了,就跟收定金的销售讲不买了,能不能定金退给我,或者退一半给我,可是销售说不可能的,他们是不退定金的,请问大神们,这钱能不能要回来?


    众所周知,勿容多问。我们都知道,合同的意义,就在于双方在信任或者不信任的状态下,因为签订了合同就有了法律依靠,在履行合作期间,双方的书面承诺,有法可依,有据可寻。
    法律上规定,在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如果是订金,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要求退款。


    但是“定金”和“订金”音同字不同,两者之间本质上有着明显的区别。“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如双方合同对违约的处理方法没有明确约定时,若给付方违约时,无权要求接受方返回定金;若接受方违约,应双倍返回给付方所支付的定金数。


    “订金”在法律上并没有严格的界定,从文字的理解上来说,“订”的含义是订立、预订之意。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即使认定为一种履约保证,但这种保证也是单方的,它只对给付方形成约束手无策,即给付方对接受方的保证。若接受方违约,只能退回原订金,得不到双倍返还;若给付方违约,接受方会以种种理由把订金抵作赔偿或违约金而不予退还。


    筒单地来说,如果你在4S店签订的是“定金”,若自己反悔了,之前支付的定金也将随着全部“打水漂”,但如果4s店违约了,你将得到双倍的赔偿;如果你在4s店签订的是“订金”,若自己反悔了,扣除违约金外,可以收回一部分或全部收回订金,而如果是4s店违约了,同样你也得不到双倍的赔偿。


    但是若遇4s店故意隐瞒事实,或者涉嫌欺诈销售等其他情形,自当别论了。


    奉劝广大消费者,以后在购车或者买房等预定过程中,一定要全盘了解各项销售、优惠政策和市场定位,区分清楚“定金”和“订金”的不同作用,不要急忙交“定金”或“订金”。4s店也要对消费者负责,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莫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这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创优四最营商环境都有着积极重要的支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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