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聊杂谈] 六安一男子醉酒死亡!同桌14人赔偿...提醒市民适当饮酒,不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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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16 17: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德国
近日,朱某某家人将与朱某某同桌吃饭的14人诉至法院,要求14人共同补偿其30万元。

朱某某家人称2018年8月13日晚,柏某某请工人等到霍邱县城关玉泉路某饭店吃饭,连同死者朱某某共15人。酒宴结束后,何某某开车将朱某某送到其家附近后便各自回家。朱某某妻子20时左右返回家后,发现朱某某躺在自家旁水泥路上不省人事,便将朱某某搀扶到自家屋内床上躺下,22时左右发现朱某某无任何反应,朱某某妻子喊来秦某某,秦某某儿子拨打了120救护车,经医师现场确认朱某某已醉酒死亡,后公安机关到场,法医经尸检,确定朱某某为醉酒死亡,案经新店派出所多次调解,因意见不统一,补偿未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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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家人认为朱某某受邀参与吃饭,席间没有人阻止死者饮酒,饭后也没有人将死者交给朱某某妻、女,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是造成朱某某死亡的主要原因,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故要求其余14人共同补偿其30万元。

经查,死者朱某某有高血压、痛风病史。2018年8月13日下午,柏某某邀请当天为其干活的人员及朋友(含死者朱某某)共计14人吃饭,席间共饮白酒1公斤,啤酒不足1箱,无人劝酒,朱某某饮白酒约200克。

公安机关询问笔录显示用餐前后朱某某无醉酒现象,神志清醒。宴请结束后,何某某驾车载朱某某送其回家,20时许,因道路整修,朱某某于离家约20米处的水泥路旁下车。22时许,朱某某之妻发现朱某某异常,后经120医护人员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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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当晚,共饮者具有亲友关系或相互熟悉,死者生前饮白酒约200克,已非少量,同饮者应在朱定明饮酒前后尽到劝阻、照顾、护送和通知家属义务,除闵某某外的十四个被告未尽上述义务,主观上即有过错,依法应对朱某某的死亡结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闵某某作为餐馆经营者未参与饭局,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鉴于朱某某生前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本案中无朱某某死亡原因的有效鉴定结论,霍邱县法院判决同桌饮酒者(除闵某某)承担损失的25%,计79875元。
喝酒莫贪杯  千万别劝酒
安全饮酒最重要!
扩散,提醒亲友!

发表于 2019-3-16 19:1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一桌倒霉蛋
发表于 2019-3-16 22:2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还好我吃饭从不喝酒,也不让别人喝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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