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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6年6月1日,按揭买了一辆福特轿车(皖N1E115),于2016年8月份租给了六安市三十铺镇梁坤(身份证:34240119881024693X)梁坤付我一段时间租金后,就拒绝再付租金,截止到现在欠我租金三万多元,因为他违约在先,我就向他要车,从2018年5月至今他既不给租金又不还车子,这期间我打了无数次电话,发了无数次信息,他总是置之不理,多次去他家里要索要无果,总是编造各种谎言欺骗我。2018年年底,我再次催要车子和租,金梁坤态度蛮横说:“车子没有钱没有随便你怎么搞。”被逼无奈之下我先后去三十铺派出所报警三次,去三十铺司法所两次,派出所已经济纠纷不属于刑事案件为由不调查不立案,司法所说他们没有调查权和传唤权,后来再去三十铺派出所民警让我去法院起诉。去法院,法院工作人员说可以立案,但是案件处理大约需要两年时间,我咨询了一下律师,起诉的各种费用要一万多元,知道这个情况后,我绝望了,我的车子是贷款买的,每月要付按揭,生活要靠租金维持,起诉这段时间我拿什么去付按揭,拿什么去生活,本来想司法机关能保护我的权利,传唤当事人查出我的车子下落,把车子交给我,我在其他的地方出租,能交得起按揭维持生活,现在我感到非常无助和绝望!
无奈之中我查了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诈骗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 诈骗罪是指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罪的行为。
梁坤骗租我的车子拒绝还车付租金,属不属于诈骗?
二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罪《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他人保管的财物,他人遗忘物,埋藏物占有为己有,拒不退回的.
梁坤长期占有我的车子不付租金不还车子,是否构成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罪?
三无证驾驶
2018年上半年,梁坤不给租金不还车我要回行驶证,梁坤使用我的车辆属于无行驶证驾驶,这个情况我多次像三十铺派出所反映,派出所有没有通知交警部门查扣无证车辆。
梁坤采用骗租方式强占我的车子,派出所不调查不了解,凭什么认定为经济纠纷,拒绝立案,是推诿还是不作为,刑事和民事案件的鉴定是事实说了算还是司法人员说了算,希望司法部门给我个答案,我也恳请司法部门理解同情我的处境,保护我的合法权益,为我伸张正义,同时也希望热心的网友发现我的车辆及时报警或是直接与我联系(电话:18326528002 车牌号:皖N1E115)感谢你们!
2019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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