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关注] 昨天晚上!金寨公安对宾馆、足浴、KTV等突击夜查!警察蜀黍好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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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2 14: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德国
本帖最后由 可乐麻麻 于 2019-1-22 14:44 编辑

昨天晚上,金寨江店派出所的蜀黍们又开始了常态化的夜间巡查,宾馆、足浴、KTV、网吧等可都得注意啦,蜀黍们是突击检查哦,请一定按照行规规范经营、合法经营。对检查中一经发现的违法行为,我所将坚决打击到底,对违法人员也是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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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黄”指清理黄色书刊、黄色音像制品及歌舞娱乐场所、服务行业的色情服务,就是指扫除淫秽色情、封建迷信等危害人们身心健康、污染社会文化环境的文化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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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卖淫嫖娼的处罚方式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

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QQ截图20190122143550.jpg

卖淫、嫖娼行为的认定

1、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钱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着手实施,但由于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应当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2、本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卖淫、嫖娼。卖淫、嫖娼行为可以发生在异性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性之间,发生性行为的方式也包括多种。在实践中要注意和一般色情活动的区别,如在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等一些场所,为了招揽生意,引诱、组织一些女子同顾客进行一些下流的举动和行为,如进行狠裹活动,但没有发生性关系,对这类行为不应按卖淫、嫖娼行为处理。


QQ截图20190122143606.jpg

厉害了,我们的警察蜀黎!
金寨警方始终保持最严厉打击的高压姿态
始终保持“零容忍”态度
坚决不给一切违法犯罪行为“喘气”的空间!
也希望给一些老板敲响警钟
千万不要触碰法律底线
具体情况等待有关部门通告
发表于 2019-1-22 17:1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北京
严打犯罪
发表于 2019-1-22 17:1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德国
警察蜀黍都很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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