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宋某某诈骗案,经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宋某某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案情介绍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某某自2020年7月以来,谎称自己是本市检察院工作人员,能够帮忙低价购买法院拍卖的房产和车辆,先后以虚构的房产、奥迪、宝马车等事由诈骗数人,涉案金额达92.6万元。在被害人多次询问所购房产、车辆情况时,被告人宋某某以相关流程没有结束、疫情耽误等为由拖延,最终案发。同时,被告人宋某某还以投资驾校教练车为由,诈骗12.85万元。上述诈骗款被宋某某用于购买高档轿车、生活开支、还债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行为构成诈骗罪并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
六安市检察院提醒广大群众: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诈骗公私财物或招摇撞骗的,其行为可能触犯诈骗罪或招摇撞骗罪,其中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法从重处罚。本案中宋某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目的是为了骗取财物,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购买法院拍卖的资产,可关注法院的拍卖公告和拍卖须知,通过正规途径购买,切勿因贪小利而被不法份子利用,最终钱物两空。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