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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聊杂谈] 霍邱一97年女子涉嫌组织卖淫罪!13人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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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19 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3281号

1、被告人唐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340122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西县山南镇**村**组,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刑事拘留,4月11日转取保候审。

2、被告人陈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429004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舒城县**镇**村**组。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以介绍卖淫罪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逮捕。

3、被告人武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3401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西县山南镇**组。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取保候审。

4、被告人魏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340102198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明光路**村**号。2004年6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2012年8月22日刑满释放。2016年4月13日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违法行为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行政处罚五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以介绍卖淫罪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逮捕。

5、被告人范某甲,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342622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庐江县同大镇**村**村民组。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以介绍卖淫罪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逮捕。

6、被告人卢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441225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封开县**镇**村委**村**号。2020年1月5日因散发介绍卖淫小卡片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取保候审。

7、被告人曹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3401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西县山南镇**村**组,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取保候审。

8、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340123198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镇**组,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取保候审。

9、被告人孙某甲,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341227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乡**村**庄12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取保候审。

10、被告人张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3411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来安县舜山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取保候审。

11、被告人王某甲,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342423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邱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取保候审。

12、被告人孙某乙,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340122198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5月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取保候审。

13、被告人吴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34170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镇**村**组32,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陈某某、武某某、魏某某、范某甲、卢某某、曹某甲、刘某某、孙某甲、张某甲、王某甲、孙某乙、吴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以来,被告人唐某某与被告人魏某某、刘某某、孙某甲、张某甲、王某甲、孙某乙、曹某甲、吴某某等“客服”合作,由“客服”将嫖客信息、卖淫服务内容和价格等推送给唐,唐再派单,安排王某乙、王某丙、张某乙、许某某、王某丁、王某戊、李某甲、胡某甲、汪某某、史某某、项某某、修某某等卖淫妇女,由专门司机负责接送,上门从事卖淫活动,卖淫妇女收取嫖资后将嫖资的一半及50元“调度费”通过微信转给唐,唐每单扣下50元“调度费”后,将余下的通过微信转给“客服”。至案发,卖淫妇女转给唐某某嫖资约27万余元,扣除转给客服,唐某某获利约5万余元。

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帮助唐某某调单、接单及发单,被告人武某某明知唐某某在从事介绍卖淫活动,仍提供个人身份信息注册的微信和银行卡供唐某某收取、分配卖淫款。

2019年底,被告人魏某某以一天二百元至三百元的价格雇佣了被告人卢某某,卢将魏制作的招嫖卡片散发至合肥市火车站、北二环、西二环等处宾馆,嫖客拨打卡片上电话后,魏让其女友范某甲帮忙接招嫖电话,二人再将招嫖信息推送给唐某某,由唐安排卖淫妇女到地点从事卖淫活动并参与嫖资分成,至案发,魏某某、范某甲获利4万余元。经查,2020年3月21日、3月22日、3月23日、4月3日,魏某某、范某甲将嫖客王某戌、张某丙、李某乙、童某某、钱某某等人招嫖信息推送给唐某某,唐某某安排卖淫妇女许某某、王某丙、胡某甲上门与嫖客从事卖淫活动。

2020年3月,被告人曹某甲帮唐某某收单、派单,经查,3月22日、3月25日,其通过微信将嫖客乔某某、高某甲招嫖信息推送给唐某某,唐某某安排卖淫妇女陈某某、王某乙上门与嫖客从事卖淫活动。

2019年12月,被告人刘某某在网上与嫖客谈好卖淫的服务项目、价格后,将嫖客的位置信息、项目价格发给唐某某,唐按成交价格的45%给其提成。经查,2020年3月21日、4月3日,其通过微信将嫖客余某某、邱某某、赵某某等人招嫖信息推送给唐某某,唐某某安排卖淫妇女王某丙、杨某某、胡某甲上门与嫖客从事卖淫活动。

2019年8月,被告人孙某甲在网上与嫖客谈好卖淫的服务项目、价格后,将嫖客的位置信息、项目价格发给唐某某,唐按成交价格的45%给其提成。经查,2020年3月22日、4月3日,孙通过微信将嫖客朱某某、胡某丁招嫖信息推送给唐某某,唐某某安排卖淫妇女胡某甲、王某戊上门与嫖客从事卖淫活动。

2019年11月,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夫妻二人在网上与嫖客谈好卖淫的服务项目、价格后,将嫖客的位置信息、项目价格发给唐某某,唐按成交价格的45%给其提成。经查,2020年3月22日、3月23日、4月3日,两人将嫖客范某乙、孙某丙、任某某等人招嫖信息推送给唐某某,唐某某安排卖淫妇女王某乙、项某某、史某某上门与嫖客从事卖淫活动。

2020年1月,被告人孙某乙在网上与嫖客谈好卖淫的服务项目、价格后,将嫖客的位置信息、项目价格发给唐某某,唐按成交价格的一半给其提成。经查,3月21日、3月24日,其将嫖客胡某乙、曹某乙等人招嫖信息推送给唐某某,唐某某安排卖淫妇女王某乙、史某某上门与嫖客从事卖淫活动。

2020年3月,被告人吴某某印发招嫖卡片,将嫖客信息推送给唐某某,经查,4月3日、4月6日,其将嫖客高某乙、郜某某等人招嫖信息推送给唐某某,唐某某安排卖淫妇女李某甲、修某某上门与嫖客从事卖淫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魏某某释放证明、唐某某残疾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2.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陈某某、武某某、魏某某、范某甲、卢某某、曹某甲、刘某某、孙某甲、张某甲、王某甲、孙某乙、吴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其中被告人唐某某介绍10人以上卖淫,属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各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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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来源 12309中国检查网
发表于 2020-11-19 09:3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些人怎么就不觉得丑呢!!!
发表于 2020-11-19 09:32 | 显示全部楼层
过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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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19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逮一串子呢。估计是从散发小广告的那个人身上突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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