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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一男子售卖上百万假酒!茅台、五粮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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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山有路
书山有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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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5 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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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日,金寨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追缴被告人张某某的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公安机关扣押张某某的手机两部,予以没收,变价后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从其微信好友昵称为“天谭茶厂直销处”(余某某)、“雪中飞舞”等人手上购买假冒品牌白酒,再通过德邦、顺丰等物流公司对外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五粮液、剑南春、海之蓝、天之蓝和梦之蓝等,销售给李某某158364元;销售给李某556307元;销售给微信昵称为“缤纷乐”“明”等60余人,通过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代收货款1009639元;销售给童某、蒋某某、文某某,通过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代收货款88200元;销售给微信昵称为“阿堂”、“一切皆有可能@”等人,通过微信转账收入111540元。以上销售金额共计1924050元,张某某非法获利2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为192405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张某某系初犯、对犯罪金额为十几万元的部分愿意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张某某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遂作出以上判决。
近年来,一些人为牟取暴利,不惜铤而走险,销售假冒品牌的高档烟、酒等商品,侵害了部分消费者的权益,也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金寨县人民法院严厉打击此类犯罪行为同时,也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市场商品琳琅满目,假冒伪劣商品无孔不入,百姓既要提高甄辨能力,避免上当受骗;也要积极举报违法犯罪行为,用法律武器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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