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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装修房子的注意了!十月起,做这事将面临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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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3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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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安徽
重磅消息!10月1日起,《六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办法》对建筑垃圾源头、运输、处置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还将面临处罚,相信随着《办法》的实施,六安的绿色生活将更加美好。
长按或扫描识别二维码查看《办法》全文↓↓↓
《六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办法》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我市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建设工作全面推进,建筑垃圾量逐年增长,据统计,近年来市城区每年产生的混凝土块、砖渣、渣土、装修垃圾等建筑垃圾约500-600万立方米,折合重量约600-750万吨。由于市辖区内尚无统一规划的建筑垃圾填埋场,同时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机制尚未形成,建筑垃圾随意堆放、偷倒乱倒现象屡禁不止且运输车辆超载超速、抛洒滴漏现象时有发生。建筑垃圾管理成已为当前城市管理中较为棘手的难题,成为困扰人民生活、阻碍城市绿色发展、危害城市安全的重要问题。
另一方面,2009年市政府出台的《六安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六政办[2009]28号),距今已有10年时间,建筑垃圾的管理体制、处置要求等已难以适应当前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需要。加之建筑垃圾处置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的环节长、部门多,急需政府层面修订出台规范性文件,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建筑垃圾的倾倒、堆放、分类、运输、处置等长效机制和全过程管理,为城市管理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
二、《办法》适用范围及正式实施时间?
答:《办法》适用于本市市辖区(不含村庄)内建筑垃圾的倾倒、堆放、分类、运输、处置等管理活动,县城建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办法》于2019年7月10日通过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三、《办法》主要起草依据有哪些?
答:(一)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等规章和政策规定。(二)吸收提炼了省内外有关地市取得的经验,并将一些好的做法进行了固化和提升,同时结合了我市的实际情况。
四、《办法》主要内容?
答:《管理办法》共分为七章三十六条,主要包括制定的依据、管理术语的定义、责任分工、源头管理、运输管理、处置管理及处罚标准等内容,具有较强的实践性与操作性。
一是《管理办法》对建筑垃圾的种类、处置的方式以及处置责任人等概念进行了准确的解释与定义,其中将渣土作为一种建筑垃圾分类,有效规避了以往工作中部分建设单位以渣土需利用等借口逃避监管问题;对居民装饰装修垃圾处置程序进行了明确,实现建筑垃圾全口径、全方位管理。
二是在确定主管部门的同时,《管理办法》中明确了区政府及城管、住建、公安、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在建筑垃圾管理中的具体责任,避免了在建筑垃圾处置各环节中可能出现的管理盲区,同时明确了建筑垃圾联合执法机制的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推动形成执法合力,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
三是《管理办法》按照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要求,提出了建筑垃圾分类处置要求,对于可以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垃圾实施集中处理,明确了资源化利用实行市场化方式。同时要求金安区、裕安区、叶集区应编制建筑垃圾填埋场的规划,并对建筑垃圾填埋场设置要求进行了明确,解决建筑垃圾无处可倒现象,预防和减少乱倒建筑垃圾的行为。
四是《管理办法》规定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核准和收费制度。处置核准包括处置方式、运输等内容,依法为源头规范建筑垃圾管理提供保障;建筑垃圾处置费依据市发展改革部门相关文件执行,费用主要用于支持建筑垃圾填埋场等建设、运营和维护,同时也明确了资源化利用或循环使用的建筑垃圾免收处置费,提高社会主体进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积极性。
五是《管理办法》将新建、改建、扩建、拆除施工现场管理纳入了管理范畴,对建筑垃圾处置的前置问题逐项进行规范要求,建立建筑垃圾的倾倒、堆放、分类、运输、处置管理的全过程监管体制。
六是《管理办法》明确了违规处置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违规运输建筑垃圾以及抛洒滴漏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将对管理工作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五、建筑垃圾的管理体制是什么?
答:一方面建筑垃圾实行核准制度,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在处置建筑垃圾前均应应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申报并取得核准。同时明确因道路建设、园林绿化、堆坡造景等需要循环使用建筑垃圾的,也应按要求进行报批。另一方面建筑垃圾实行属地管理管理原则,市城市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全市建筑垃圾处置指导、监督工作,区城市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同时实行建筑垃圾联合执法机制,由城市管理部门牵头,交通、住建、公安、自然资源等部门共同参与,查处建筑垃圾违法违规行为。
六、建筑垃圾处置遵循什么原则?
答:我市建筑垃圾处置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在处置建筑垃圾时应编制建筑垃圾处置方案,科学确定资源化利用、焚烧和填埋等方式,提高建筑垃圾综合处置水平。
减量化是指通过鼓励推广装配式建筑、建筑全装修等新型建造方式,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通过推行泥浆干化、泥沙分离等工艺,充分回收利用建设工程现场产生的建筑垃圾,促进源头减量。
资源化是指利用建筑垃圾中的砖瓦碎石、混凝土块等为原材料生产再生建材产品,例如再生砖、混凝土、砂浆等。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与资源化利用企业通过市场化的方式开展建筑垃圾再生利用,再生产品应符合有关标准。
无害化是指不具备资源化利用但宜焚烧的建筑垃圾应按规定送至指定的生活垃圾焚烧厂处置,例如塑料、木材等。对于既不能资源化利用又不宜焚烧的建筑垃圾应运送至指定的填埋场进行填埋,例如工程渣土、淤泥质土等。
七、《办法》对居民装修产生的垃圾提出了哪些管理要求?
答:居民装饰装修活动点多面广,且产生的建筑垃圾量分散,一直是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的难点和弱项。《办法》明确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装修装修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指定建筑垃圾的堆放地点,督促建筑垃圾进行分类和覆盖,并委托经核准的运输企业及时进行清运。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集中堆放的建筑垃圾采取覆盖、密闭等措施,防止产生扬尘污染,指导和督促业主做好房屋装饰装修建筑垃圾的分类投放;无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沿街商铺由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八、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有什么要求?
答:我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实行核准管理制度,即只有经过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才能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核准由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区城市管理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经核准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及车辆。
建筑垃圾运输实行规模化和企业化管理,企业需具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且标识统一的适度规模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行驶证、固定的办公场所、停车场,并且运输车辆需具有密闭设施,安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等。
九、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设立条件有哪些?
答: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的设立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设置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内。企业的规模、生产能力等应符合《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暂行)(经信部 住建部2016年第71号公告)的规定准入条件,并经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核准公告。
十、建筑垃圾填埋场如何设置?
答:建筑垃圾填埋场的设置应符合建筑垃圾填埋场规划,实行规范化管理,现场配备符合消纳需要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以及排水和消防等设施;配备符合标准的围墙和经过硬化处理的出入口道路以及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沉淀池等;具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
建筑垃圾填埋场规划由区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十一、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会受到什么样处罚?
答:《办法》第六章为法律责任,明确了各项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处罚标准和处罚对象,其中处罚标准有警告和罚款,罚款数额从200元至10万元不等,处罚对象涵盖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建筑垃圾填埋场、个人以及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管理人员。如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对建设单位、建筑垃圾的运输单位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的,并对单位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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