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梅山路 发表于 2020-12-2 16:52

六安一19岁女生以牟利为目的,介绍他人卖淫!已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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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检察网11月27日消息,六安市霍邱县一19岁女子柳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介绍他人卖淫,已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执行逮捕。全文如下↓↓↓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起 诉 书沪金检一部刑诉〔2020〕4109号
被告人柳某某,女,200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2001********,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乡**村**号,现住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公寓**室。2020年7月6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2020年9月17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8日,经被告人柳某某介绍,卖淫女顾某某(卖淫时系未成年人)与嫖客王某某在本市杨浦区五角场全季酒店发生性关系,柳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420元;
2.2019年8月15日,经被告人柳某某介绍,卖淫女丁某某(卖淫时系未成年人)与嫖客王某某在本市普陀区长寿路一酒店发生性关系,柳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1200元。
2020年7月6日,被告人柳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至派出所,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王某某、顾某某、丁某某的证言及王某某、顾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柳某某通过微信介绍他人卖淫的情况。
2.相关微信账号、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二维码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嫖资的支付情况。
3.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从被告人柳某某处扣押到手机一部。
4.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柳某某的到案经过。
5.被告人柳某某的多次供述,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6.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柳某某的年龄等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柳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柳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检察官施翀检察官助理俞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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