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关注] 五个典型案例!六安市市场监管局最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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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17 14: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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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以来,六安市市场监管局紧盯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持续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虚假宣传、商业贿赂、仿冒混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充分发挥执法办案震慑效应,有力遏制违法现象多发势头,现将第一批生活消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安徽德赢酒业有限公司仿冒混淆案
2022年1月,六安市市场监管局立案查处安徽德赢酒业有限公司仿冒混淆案,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规定。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金临洞藏8”白酒与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迎驾公司”)“洞藏8”白酒的外包装、装潢设计近似,外包装突出使用了“洞藏”文字、近似字体的数字“8”和其它图形标识,足以引人误认为与迎驾公司存在特定联系。迎驾公司在安徽省内具有较高知名度,该公司注册的“迎驾及图”于2010年10月8日被原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洞藏8”白酒已在六安市场具有一定影响力。涉案“金临洞藏8”白酒共计50箱,规格:1*4瓶/箱,销售单价:150元/箱,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合计7500元。
当事人实施混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混淆行为并处罚款35000元。
案例二:金寨县宫灵珠宝店虚假宣传案
2022年1月,金寨县市场监管局接到12345热线督办记录单,投诉人反映2021年10月在金寨县江店新城明发城市广场亚一金店花费19300元购买手镯,购买时商品标注为实心手镯,2022年1月手镯损坏时发现为空心,现投诉商家虚假商业宣传。
经查,当事人店长提供了投诉人购买的标签标明款号EG+025780金含量999‰标价19300元的实心古法工艺足金手镯实物,经执法人员查看,发现该手镯断裂处明显为空心,吹气测试可贯通,与标签宣传的“实心”信息不一致。上述手镯是当事人于2021年9月18日以10724.48元/件的价格从上海豫园珠宝时尚集团有限公司购进,购进后当事人制作了商品标签,标明款EG+025780、足金手镯、(古法工艺)、(实心)、价格19300元等信息对外出售。投诉人购买时当事人店内导购员按制作后的商品标签内容对外宣传为实心手镯销售。
当事人对销售的商品作虚假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裕安区臻管家家政服务中心虚假宣传案
2021年4月26日,安徽爱婴金摇篮母婴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向我局投诉举报称:六安市裕安区臻管家家政服务中心、六安臻管家母婴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涉嫌侵犯“臻月子”商标权益,且涉嫌虚假商业宣传,并附相关材料。
经查,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在经营中误导公众,侵犯“臻月子”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不予认定。但当事人在其经营服务场所展示的“六安市家政服务行业协会副会长单位”、“58同城金牌合作商家”、“全国家族服务业千户百强企业联盟单位”、“全国家族服务业百强企业联盟单位”、“臻管家网友喜爱家政服务品牌No.1”等七块牌匾,内容虚假。当事人称为了增加信誉度,自己找人制作的。另外当事人未取得职业技能职业资格培训审批的情况下,在其经营服务场所与宣传单页上展示、宣传的资质培训信息为虚假内容。至案发日止,当事人计收培训办证费1800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0元。
案例四:六安能信安交学商务服务公司商业贿赂案
根据六安市交通运输局《关于移交六安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及三家机构涉嫌违反市场公平竞争相关问题的函》移交的线索,六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移交函中反映的问题进行了核查。
经查,当事人作为六安市道路运输从业资格人员网络远程教育项目运维单位,为保证驾培协会对其合同期内网络远程教育业务上的支持,以获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网络远程教育业务上的竞争优势,通过中标运营单位(深圳能信安公司和安徽交学公司)与驾培协会签署补充协议,约定每报1名学员向驾培协会付5元的方式贿赂驾培协会。2016年8月17日,当事人依据上述“补充协议”的约定一次性(合同期内)向驾培协会支付20万元,在其账目中将该支出记为“其他应付款”,并计入当年的运维成本。8月20日,驾培协会开具安徽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以“六安能信安公司交2016年1-12月会费”的名义收入该笔款项,并在其账目中将该笔款项记为会费收入。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200000元罚款。
案例五:刘锐经营的百货店仿冒混淆案
2021年12月9日,霍邱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依法对位于霍邱县长集镇小园村窑包刘锐经营的百货店进行检查,发现该百货店销售7盒“云南中药”牙膏,该牙膏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牙膏名称、包装、装潢等标识相近似。
经查,该百货店销售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牙膏名称、包装、装潢等相近似标识的牙膏7盒,净含量180克/盒,限期使用日期:20241102,上海丹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出品,共计货值金额56元,无非法所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没收7盒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牙膏名称、包装、装潢等相近似标识的“云南中药”牙膏,并处罚款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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