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关注] 指使他人作伪证,六安一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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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7 11: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IP未知
      近日,霍山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妨害作证案,被告人刘某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8年1月16日,被告人刘某某向王某(另案处理)借款10万元,王某从其母亲奚某某银行卡中取款11.68万元,并将其中10万元现金交给刘某某,刘某某、张某共同向奚某某出具借条。后刘某某将部分资金用于其和张某共同经营的安徽某塑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部分用于偿还刘某某、彭某甲(刘某某丈夫)个人债务。2018年2月14日至2021年7月31日,刘某某、张某陆续归还奚某某本息共计8.56万元。2018年7月30日,刘某某与彭某甲协议离婚,但二人仍在一起生活。2019年7月29日,彭某甲因意外死亡后被赔付大额保险金。2021年6、7月,刘某某为利用彭某甲遗产归还王某等人债务,找到王某商议后决定,隐瞒刘某某已经归还大部分借款的事实,并将刘某某对王某所欠借款总额虚增至20万元,再由王某出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刘某某及彭某甲遗产继承人偿还借款。

      为证明上述虚假诉求,刘某某伪造了其向王某借款20万元、落款日期为2018年1月16日的借条一张,并打印好一份内容为彭某甲、刘某某向奚某某借款20万元的证明,让王某在该证明上伪造其母亲奚某某的签名。2021年9月3日,刘某某指使王某向霍山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求刘某某及彭某甲遗产继承人彭某乙、彭某丙、汪某某偿还借款20万元及相应利息,先后提交了伪造的20万元借条、奚某某的证明等证据材料。霍山县法院两次开庭审理该案,其中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刘某某、王某均作虚假陈述。事发后刘某某于2021年11月23日被霍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等情节,决定采用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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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7 14:2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还敢做伪证,胆子真大
发表于 2022-6-7 14:2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发表于 2022-6-7 14:2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一个敢指使,一个真敢听
发表于 2022-6-7 14:2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就关四个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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