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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尽天良!安徽一女子在幼儿园饭菜里下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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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花归
桃花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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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0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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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对幼儿园负责人降工资一事不满,芜湖一幼儿园保育员在菜中下毒报复,导致多名幼儿中毒被送医院。4月18日,从法院了解到,此案有了终审结果,保育员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年近七旬的女子王某某在芜湖经开区某幼儿园工作,先后被安排为厨房工作人员、保育员。
2019年2月起,
王某某因对幼儿园负责人降低自己工资一事不满,产生报复心理,欲给幼儿园制造不良声誉。
王某某从他人处获取了一袋亚硝酸盐,放置在幼儿园其个人储物柜中伺机投放。
2019年7月8日,王某某在幼儿园厨房准备午饭时,
将亚硝酸盐分别加入其制作的西红柿鸡蛋汤、清炒豆芽、红烧鸡翅根中。
幼儿园10名暑期留园班幼儿、2名教师子女及在园教师午餐后,
两名幼儿当即出现嘴唇发紫等症状,一人晕倒。
当班教师随即将情况较危急的两名幼儿送往医院救治,其他10名幼儿随后被分批送往医院检查,其中4名幼儿住院治疗、8名幼儿体征正常。所幸,住院幼儿现相继康复出院。
事发后,王某某立即丢弃剩余菜品、清洗炊具、打扫厨房,并重点对红烧鸡翅根进行多次冲洗,意图销毁证据。
一审法院判决,王某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
一审宣判后,芜湖检方提出抗诉,认为判决太轻。
芜湖检方提起抗诉,认为一审判决太轻,因为王某某犯罪动机极其卑劣,犯罪手段不计后果,认罪悔罪态度较差,社会危害性大。
芜湖中院二审认为,王某某故意往为幼儿园暑期班师生烧制的饭菜中投放毒害性物质,致多名幼儿园学生不同程度中毒,危害公共安全。王某某为报复他人故意投放危险物质毒害众多幼儿园师生,犯罪动机卑劣,犯罪情节恶劣,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危险性极大。虽当庭表示认罪认罚,但其对投放危险物质的动机以及主观故意拒不承认,无明显悔罪表现。
据此,
二审判决,王某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禁止王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食品加工、制售等相关活动及从事教育、看护、保育等与未成年人相关的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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