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聊杂谈] 六安一村民自制枪支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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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30 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安徽
近日,由金寨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赵某胜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一案,被金寨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案情介绍:2019年下半年,犯罪嫌疑人赵某胜找同村做装修生意的杜某购买了一把“南山”牌射钉器和射钉弹若干,后赵某胜用其家中原有的无缝钢管和在网上购买的瞄准器、连接器等物品,在其家中一楼堂屋内,使用磨光机改装射钉枪,并使用上述物品组成一把自制枪支。
经六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犯罪嫌疑人赵某胜持有的疑似枪支是利用“南山”牌射钉器进行改装的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

微信图片_20201130111359.jpg

资料图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涉案枪支一把、射钉弹七百二十八颗、磨光机一台。

一审判决结果

1、被告人赵某胜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扣押在案的枪支、射钉弹、磨光机予以没收。

检察官提醒:金寨县人民检察院提醒广大群众,我国对枪支、弹药等危险品的管控十分严格,非法制造、买卖、储存枪支、弹药或者爆炸物的,将面临三年以上,直至死刑的处罚,希望大家不要以身试法,否则会后悔莫及。金寨县人民检察院将依法行使检察职能,大力加强打击涉及枪支犯罪,为构建和谐安全的社会氛围贡献检察力量。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  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发表于 2020-11-30 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抓的好,做枪的动机是什么?
发表于 2020-12-1 18:2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不冤枉,还有人买塑料枪判几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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