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段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6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金寨县***镇**村**组(住址同),现经营***申通快递。被告人段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2月30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11日经金寨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金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金寨县看守所。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段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20日1时许,被告人段某怀疑其前妻常某与黄某在某酒店310房间发生不正当关系,后找黄某理论未果。被告人段某为报复黄某,遂驾驶其前妻常某所有的皖KF****的宝马牌“BMW7154AD”小型轿车在金寨县***镇***酒店停车场撞击黄某停放的车牌号皖A*****的宝马牌“BMW7201NN”小型轿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金寨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车牌号皖A*****的宝马牌“BMW7201NN”小型轿车被毁损失价格为人民币为121628元,车牌号为皖KF****的宝马牌“BMW7154AD”小型轿车被毁损失价格为人民币587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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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后,被告人段某明知他人报警后在现场随闻讯前来的民警到派出所接受询问,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其家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段某具有自首情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