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新视野 发表于 2021-1-26 10:03

抢劫、强迫他人喝不明液体并索要100万,他被逮捕了……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起 诉 书(节选)
被告人杨保丽,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住**镇**村**组。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保丽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上半年,被告人杨保丽同吴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后选定被害人萧某某为犯罪对象。2020年6月15日起,被告人杨保丽通过手机联系被害人萧某某欲向其订购货品。同月21日16时左右,被告人杨保丽约被害人萧某某到晋江市**镇**村**房间内商谈生意,随后被告人杨保丽通知吴某某、王某某到该房间,不让被害人萧某某对外联系并将其按压在地阻止其离开房间,后逼迫被害人萧某某喝下不明液体,向其索要人民币100万元,被害人萧某某被迫当场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1万元给被告人杨保丽,并答应15天内支付剩余的人民币99万元,至当日17时许,被告人杨保丽等人才放被害人萧某某离开。当日18时许,被告人杨保丽仍通过微信、电话向被害人萧某某索要钱款。

2020年6月22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杨保丽及吴某某在晋江市**镇**宾馆旁路边被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杨保丽已通过微信转账1万元退还给被害人萧某某。被告人杨保丽被扣押一部华为手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保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保丽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保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精神小伙 发表于 2021-1-26 10:03

恐怖

威猛先生 发表于 2021-1-26 10:04

什么液体?

麦克斯 发表于 2021-1-26 10:05

威猛先生 发表于 2021-1-26 10:04
什么液体?

估计是迷药,你懂的:D

洛千墨 发表于 2021-1-26 10:06

为啥从轻!

李少年 发表于 2021-1-26 10:07

洛千墨 发表于 2021-1-26 10:06
为啥从轻!

未遂

洛千墨 发表于 2021-1-26 15:09

李少年 发表于 2021-1-26 10:07
未遂

哦哦

直道加速 发表于 2021-1-27 12:50

麦克斯 发表于 2021-1-26 10:05
估计是迷药,你懂的

我看成不明体液了:funk:

麦克斯 发表于 2021-1-30 13:34

直道加速 发表于 2021-1-27 12:50
我看成不明体液了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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