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撒娇爱星星 发表于 2020-11-3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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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春燕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节选)(2020)苏0492刑初31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春燕,女,198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二年级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暂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取保候审。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常经检一部刑诉3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春燕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方方、检察官助理陈文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春燕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春燕因前夫鲁某结交异性朋友、孩子照料等问题产生报复心理,遂于2020年6月25日1时许,至常州市武进区常州吉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门口,采用砖砸、火烧的手段,损毁鲁某停放于此的车牌号为苏D×××××的奥迪牌汽车,造成该车左右大灯、全车玻璃、仪表台等多处受损,损失价值人民币72978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春燕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董春燕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春燕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董春燕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董春燕可宣告缓刑。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春燕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余曰璞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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