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发布头条 发表于 2019-6-12 09:56

素质堪忧!金寨某实验学校的学生狂踹饮料自动售货机!

2019年6月9日下午5点半左右,凤城对面篮球场旁边,一群小孩对饮料自动售货机一顿猛踹。据其中一名学生称,他们是金寨新城区某知名实验学校的学生。

视频显示:4名学生站在饮料自动售货机旁边,一名穿着白色上衣、黑色短裤的学生助跑了几步,对着售货机猛踹一脚;身边一名身穿黑衣黑裤的学生更是连踹两脚。售货机被踹得哐哐作响,橱窗被强大的冲击力震的摇摇欲坠,非常危险
http://7xncpv.com1.z0.glb.clouddn.com/forum/201906/12/094857ej8118kxthjg11k1.jpg       每到夏日,室外气温很高,篮球场边的自动售货机为市民提供各类饮品,方便了行人与运动爱好者购买,却迎来这些不速之客,无端受此对待。无论出于何种原因,破坏公私财物的行为都是不可取的。
http://7xncpv.com1.z0.glb.clouddn.com/forum/201906/12/094850l2xp7xuq4jlqzr12.jpg       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对事物的认知以及对事态的判断还不够完善,需要家庭、学校乃至社会的正确引导。令人唏嘘的是:被狂踹的饮料自动售货机的侧面还张贴着“关注未成年人”的公益宣传画:“关注未成年人就是关注我们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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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也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刑法》第36条第1款的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了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当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未成年人没有经济能力的,由其父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并由监护人赔偿财产所有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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