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一副乡长“醉驾”!被检察机关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
金寨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汪某某依法提起公诉犯罪嫌疑人汪某某在任金寨县一乡政府副乡长期间,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被公安机关依法查获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日前,金寨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汪某某提起公诉。
案情介绍
金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11月5日22时13分许,被告人汪某某驾驶皖NE6465号小型轿车由红军大道往玉博园方向行驶,行至红军大道与长江河路交叉口右转进入玉博园院内时,与前方左转准备停车的徐某某驾驶的皖N47413号小型客车发生刮碰后,往左打方向时又与停放的皖ND3575号小型汽车发生刮碰,造成无人员受伤、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鉴定汪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告人汪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 追逐竟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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